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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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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中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  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学院方案、制度、办法等,均由院行政起草,

    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组)讨论;也可由教代会组织代表团(组)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后,提交大会讨论。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事项,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团(组)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或学院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起草,院工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

    (四)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同意。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或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并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代表的名额: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代表数。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院(系)、部门等为选举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单独组成代表团(组)或几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设团(组)长1人(若需要,可设副团(组)长1人),由代表直接推选产生。

    代表团(组)长的职责是:

    (一)教代会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及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四)参与学院或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高级职称教师、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应有适当比例的。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若在院内调动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有效,可编入调入部门的代表团活动;代表如调离本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学院工会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中起骨干作用,为人正派,热爱教代会工作,有一定政策水平,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事能力。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遵守社会公德、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人翁意识强。

    (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正确代表群众利益,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列席、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高层次人才及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小组或工会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在正式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或学院民主管理协商会议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为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在二级学院和下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二级民主管理和监督。

    有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系)、单位,原则上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二级学院(系)、单位,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2005年9月4日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