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院民主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和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民主管理协商会是在学院党政班子指导下,由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需要即时处理的属于教代会权力范围内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院民主管理协商会成员组成:学院工会委员、教代会分组召集人、工会小组长。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院党政负责人或各界有代表性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章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决议执行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检查教代会后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收集反映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四)向院部领导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质疑,进行工作咨询;
(五)协商院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协商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的程序
第五条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如需召开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应事先由学院行政、工会双方确立会议的议题、议程,向学院党委汇报后召开。
第六条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研究、讨论的有关材料,由学院有关部门提前5—7天送交院工会,学院工会在会议3天前发至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员。
第七条 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必须有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凡作出决定(决议)必须有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民主管理协商会成员任期随教代会换届而重新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制度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院党委批转后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学院工会。
201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