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2年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院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在行政的支持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反映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为教职工排忧解难,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维护本院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做好日常工作:
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贯彻上级工会的指示、指令,结合学院各阶段中心任务部署工会工作和任务。
2、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出的申诉和建议,检查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3、协助搞好院务公开工作,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程的建议,起草有关大会材料和汇集资料,每届期满后,做好换届的前期工作。
5、负责做好工会宣传窗(栏)工作,发放好工会宣传教育资料及工会会员的档案工作。
6、工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认真贯彻《劳动法》,积极协助院部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监督、检查学院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情况,保障教职工劳动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围绕学院的年度任务和目标,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和参与各项改革活动,及时反映职工的总体意愿,以保证各项重大改革取得大多数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经常性开展法制、道德教育,教育教职工爱党、爱国、爱院、遵纪守法,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关心教职工生活,经常开展谈心、家访活动,帮助教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后顾之忧。做好教职工劳动保险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经常组织教职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第九条 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做好工会的自身建设。经常对工会干部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好工会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
1、经学院聘用、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本人自愿申请,均可加入学院工会组织。
2、凡借调学院工作,并已在原单位加入工会组织,经审核(办理转入手续后)视同为本院工会会员。
3、被学院招聘的试用人员,应在试用期满与学院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协议)后,可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
1、学院工会设立工会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2、院工会委员会成员为5名,设主席1名(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委员4名(均为兼职),其中组织委员、文体宣传委员、女工委员、生活委员兼义务劳保委员各一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面负责学院工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二级单位工会
1、温州冶金集团公司工会、温州冶金房开公司工会、温州冶金物业公司工会等为学院二级工会,其组织形式由二级单位工会按《工会法》规定做好组织工作,并及时报学院工会审批。
2、冶金集团公司所属的控股单位、参股单位、非公单位工会属冶金集团公司工会下属工会,其组织工作由冶金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制订,报学院工会备案。
3、院工会根据学院不同机构和不同会员人数,下设若干工会小组,可选举1名小组长负责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委员3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2名,由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并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一次,其基本议程是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工作报告、有关学院重大改革制度的审议通过等。在前届任期满届时,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对其所辖二级单位工会进行领导、检查及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年度做好工作总结,并向上级工会和学院党组织汇报。
第五章 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工会在学院财务管理部设立工会经费独立科目,自主支付。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教代会进行报告,并予审查、公布。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凡工会会员,每月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月工资收入(职务加津贴)的0.5%会费,在月工资中由财务代收。
2、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3、二级单位工会按规定缴交一定比例的工会会费。
4、学院根据工会活动的需要,给予行政性专项拨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和修改权属学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