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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工贸院工〔2017〕6号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奖励办法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奖励范围、对象及奖励标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财字〔2015〕1号)、省总工会财务部《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问题操作解答》、《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问题操作标准》(杭钢工发〔2017〕20号)等文件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工会系统荣誉奖励

1、荣誉类型:

(1)杭钢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标兵岗、“五型”班组和“金牌”员工等。

(2)浙江省教育工会:省“三育人”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省师德先进标兵等。

(3)学院工会: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模范职工小家、先进职工小家等。

(4)其他所获的工会系统荣誉。

 

 

  等级

类别

省级工会系统(省总工会、省部属企事业工会、省国资委工会等)

市级工会系统(杭钢工会、省教育工会、市工会、市教育工会等)

院级工会先进

集体

2000

1000

奖励总额不超过该分工会会员活动经费总额的10%

个人

800

500

300

2、奖励标准:单位(元)

备注:学院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及表彰,比例应控制在10%-20%之间。

3、“职工小家”奖励(参照杭钢工发〔2016〕53号文件规定):

新建成的“模范职工小家

按10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新建成的“先进职工小家

按8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保持“模范职工小家

按6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保持“先进职工小家

按5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备注:“职工小家”建设奖励经费从省部属企事业工会、杭钢集团公司工会划拨学院工会的“先进职工之家”及“模范职工之家”奖励经费(1.5万)中支出。奖励经费只可用于“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和会员团队活动,不可发给个人。

 

二、文体活动竞赛奖励

1、活动类型:

(1)杭钢工会:杭钢职工体育运动会、趣味运动会及各类单项文体竞赛

等。

(2)浙江省教育工会:省“钟声杯”比赛等。

(3)代表杭钢参加的上级工会各类文体竞赛。

(4)温州市、温州市教育工会举行的文体竞赛。

(5)学院工会及各分工会开展的文体竞赛。 

(6)文艺活动如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比赛活动。

2奖励标准:单位(元)

 

院级以上竞赛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第1-2名

(每人每项)

二等奖

第3-5名

(每人每项)

三等奖

第6-8名

(每人每项)

集体竞技类项目

300

200

150

集体趣味类项目

200

150

100

个人竞技类项目

600

400

200

个人趣味类项目

400

300

200

院级竞赛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每人每项)

二等奖

(每人每项)

三等奖

(每人每项)

集体竞技类项目

150

120

100

集体趣味类项目

100

80

60

个人竞技类项目

300

200

150

个人趣味类项目

200

150

100

  注:院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的具体范围可视每项活动的规模、

      人数设置;分工会组织的活动奖励可参照执行,在分工会年活动经费中支

      出。

      三、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奖励

1、竞赛类型

(1)省教育厅及省教育工会教学技能竞赛(说课、微课等)。

(2)杭钢工会劳动竞赛,安康杯竞赛。

(3)学院级的竞赛。

2、奖励标准:单位(元)

院级以上竞赛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集体项目

 1000

 800

 500

个人项目

 500

 300

 200

院级竞赛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集体项目

100元/人  

 80/

 50/

个人项目

 300

 200

 150

 

备注:院级竞赛奖励标准适用学院常规性的各级各类荣誉奖励,对技术难度大、普及面广的竞赛项目的奖励标准可提升一级,单项奖励不超过800,特殊竞赛项目的奖励标准由承办单位另设奖励方案。

(文件依据:杭钢工发〔2016〕52号关于下发《集团公司工会劳动竞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优秀提案及合理化建议奖励

1、学院工会开展优秀提案评比,奖励标准为不超过300元/条。

2、合理化建议设置金点子、银点子、铜点子三等奖项,金点子每条奖励300元,银点子每条奖励200元,铜点子每条奖励100元。

 

五、有关说明

1、获奖人数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

2、已获得上级工会组织的表彰奖励,学院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本奖励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工会。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