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奖励范围、对象及奖励标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浙总工财字〔2015〕1号)、省总工会财务部《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问题操作解答》、《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问题操作标准》(杭钢工发〔2017〕20号)等文件中相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工会系统荣誉奖励
1、荣誉类型:
(1)杭钢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和标兵岗、“五型”班组和“金牌”员工等。
(2)浙江省教育工会:省“三育人”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省师德先进标兵等。
(3)学院工会:工会先进集体、优秀工会干部、工会积极分子、模范职工小家、先进职工小家等。
(4)其他所获的工会系统荣誉。
等级 类别 |
省级工会系统(省总工会、省部属企事业工会、省国资委工会等) |
市级工会系统(杭钢工会、省教育工会、市工会、市教育工会等) |
院级工会先进 |
集体 |
2000 |
1000 |
奖励总额不超过该分工会会员活动经费总额的10% |
个人 |
800 |
500 |
300 |
2、奖励标准:单位(元)
备注:学院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评选及表彰,比例应控制在10%-20%之间。
3、“职工小家”奖励(参照杭钢工发〔2016〕53号文件规定):
新建成的“模范职工小家” |
按10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
新建成的“先进职工小家” |
按8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
保持“模范职工小家” |
按6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
保持“先进职工小家” |
按5元×分工会会员总数计算 |
备注:“职工小家”建设奖励经费从省部属企事业工会、杭钢集团公司工会划拨学院工会的“先进职工之家”及“模范职工之家”奖励经费(1.5万)中支出。奖励经费只可用于“职工之家”建设工作和会员团队活动,不可发给个人。
二、文体活动竞赛奖励
1、活动类型:
(1)杭钢工会:杭钢职工体育运动会、趣味运动会及各类单项文体竞赛
等。
(2)浙江省教育工会:省“钟声杯”比赛等。
(3)代表杭钢参加的上级工会各类文体竞赛。
(4)温州市、温州市教育工会举行的文体竞赛。
(5)学院工会及各分工会开展的文体竞赛。
(6)文艺活动如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比赛活动。
2、奖励标准:单位(元)
院级以上竞赛 |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第1-2名 (每人每项) |
二等奖 第3-5名 (每人每项) |
三等奖 第6-8名 (每人每项) |
集体竞技类项目 |
300 |
200 |
150 |
集体趣味类项目 |
200 |
150 |
100 |
个人竞技类项目 |
600 |
400 |
200 |
个人趣味类项目 |
400 |
300 |
200 |
院级竞赛 |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每人每项) |
二等奖 (每人每项) |
三等奖 (每人每项) |
集体竞技类项目 |
150 |
120 |
100 |
集体趣味类项目 |
100 |
80 |
60 |
个人竞技类项目 |
300 |
200 |
150 |
个人趣味类项目 |
200 |
150 |
100 |
注:院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的具体范围可视每项活动的规模、
人数设置;分工会组织的活动奖励可参照执行,在分工会年活动经费中支
出。
三、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奖励
1、竞赛类型
(1)省教育厅及省教育工会教学技能竞赛(说课、微课等)。
(2)杭钢工会劳动竞赛,安康杯竞赛。
(3)学院级的竞赛。
2、奖励标准:单位(元)
院级以上竞赛 |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集体项目 |
1000 |
800 |
500 |
个人项目 |
500 |
300 |
200 |
院级竞赛 |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集体项目 |
100元/人 |
80/人 |
50/人 |
个人项目 |
300 |
200 |
150 |
备注:院级竞赛奖励标准适用学院常规性的各级各类荣誉奖励,对技术难度大、普及面广的竞赛项目的奖励标准可提升一级,单项奖励不超过800,特殊竞赛项目的奖励标准由承办单位另设奖励方案。
(文件依据:杭钢工发〔2016〕52号关于下发《集团公司工会劳动竞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优秀提案及合理化建议奖励
1、学院工会开展优秀提案评比,奖励标准为不超过300元/条。
2、合理化建议设置金点子、银点子、铜点子三等奖项,金点子每条奖励300元,银点子每条奖励200元,铜点子每条奖励100元。
五、有关说明
1、获奖人数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
2、已获得上级工会组织的表彰奖励,学院工会不可以配套奖励。
六、本奖励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工会。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